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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

发布时间: 2020-10-30       来源: 网友分享

山东省济南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选择济南市高新区、市中区和槐荫区三个区开展试点。2021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历下区、历城区和天桥区三个区开展试点。

试点工作,为了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动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2020年底前,选择济南市高新区、市中区和槐荫区三个区开展试点。2021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历下区、历城区和天桥区三个区开展试点。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新模式,总结试点经验,推广试点成果,全市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安装监检率保持100%,维保质量得到有效保障,“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96333平台”)覆盖率100%,电梯本质安全明显提升,电梯安全状况走在全省前列。

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山东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公布内容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详见附件4)。试点电梯应当办理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上一检验周期检验合格、纳入了“96333平台”、购买了电梯责任保险,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济南市场监管局统一向试点维保单位提供“96333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接口,并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引导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

维保单位向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经市局确认后,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把准按需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根据物联网监测系统功能或者维保合同模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制造单位要求、电梯实际情况、使用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

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电梯“保险+服务”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推进“物联网+维保”。鼓励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提高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应能够保持持续在线,提供接口供监管部门、使用单位查询维保信息,并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和“96333平台”,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监管部门开放电梯故障代码与接口。

加强按需维保监督管理。试点维保单位将维保电梯的运行、维护、故障等信息上传“公共服务平台”和“96333平台”,平台实时统计分析维保质量实现情况。市局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和“96333平台”,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关于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发挥公益性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作用。济南市辖区内的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本市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对于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统筹调配。

符合电梯检测条件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可从事所属电梯和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自愿参加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由总局按照《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布。

明确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要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56号文》中《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明确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科学调整电梯定期检验检测周期,对安全状况较好的电梯延长检验检测周期,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电梯,缩短检验检测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

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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